近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二審審結了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薩馳公司”)與VMI荷蘭公司(下稱“VMI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系列案件。江蘇高院最終在(2019)蘇民終1349號、(2019)蘇民終1350號及(2018)蘇民終1352號案件二審判決中認定,案件涉及的薩馳公司產品和技術均未落入VMI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未構成專利侵權,維持了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VMI公司的上訴,薩馳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該系列案件經過庭前質證、談話及開庭等環(huán)節(jié),雙方當事人針對系列案件中幾大爭議點:權利要求特征解釋、侵權技術對比、合法來源抗辯以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等,均充分發(fā)表了意見。VMI公司認為薩馳公司SRS-H型輪胎成型機上的帶束鼓產品和SRS-H型輪胎成型機的產品外觀分別落入了其ZL200380107222.3號“帶和胎面鼓”發(fā)明專利和ZL200830130199.5號“機器間”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據此,VMI公司就薩馳公司帶束鼓產品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提起專利侵權之訴,薩馳公司則就帶束鼓產品和SRS-H型輪胎成型機產品外觀分別向蘇州中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蘇州中院在系列案件一審中均支持了薩馳公司不侵權的主張,判決薩馳公司帶束鼓產品和SRS-H型輪胎成型機產品外觀不侵犯VMI公司的上述專利。VMI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至江蘇高院。薩馳公司涉案的帶束鼓產品系采購自第三方的不侵權產品,同時,SRS-H型輪胎成型機的外觀屬于薩馳公司自主研發(fā)設計,均沒有落入前述專利的保護范圍。江蘇高院最終認定薩馳公司應用于SRS-H型輪胎成型機上的帶束鼓產品技術方案和成型機主體外觀不包含涉案專利的技術和設計特征,未落入涉案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薩馳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除上述案件外,VMI公司在另案中主張的 ZL01806616.X號“具有翻邊裝置的輪胎成型鼓”發(fā)明專利目前已過專利保護期。案件涉及的被訴產品系薩馳公司通過第三方供應商購買的成型鼓配件,且使用該配件的涉案SRS-H輪胎成型機數量很少并早已停產,薩馳公司當前及后續(xù)新型輪胎成型機使用的輪胎成型鼓采用的方案均為薩馳公司自主研發(fā)設計,與案件被訴產品的技術方案并不相同。同時,薩馳公司SRS-H型輪胎成型機上均未應用胎圈自動抓取裝置技術,對外銷售的輪胎成型機上并不包含胎圈自動抓取裝置,不會侵犯VMI公司的相關專利。薩馳公司表示,在國家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作為中國領先的輪胎行業(yè)高端智能裝備制造商,薩馳公司將繼續(xù)加大研發(fā)投入,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高端研發(fā)的知識產權方針,加強知識產權布局和知識產權風險管控,為公司的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提供保障。薩馳公司將繼續(xù)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優(yōu)質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同時,薩馳公司作為中國民族企業(yè),一直致力于實現(xiàn)“行業(yè)先驅、實業(yè)強國,實現(xiàn)智能化高端制造業(yè)的中國夢”的企業(yè)愿景,繼續(xù)為中國智能制造業(yè)的產業(yè)升級、為中國由制造業(yè)大國向制造業(yè)強國的邁進貢獻一份力量。